辅警工作近6年因有文身被辞退,起诉单位要求补偿 一审被驳回

辅警工作近6年因有文身被辞退,起诉单位要求补偿 一审被驳回

2019年9月起,男子刘某入职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,任职警务辅助人员。期间,单位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保。刘某多次与单位协商未果。今年6月,单位以刘某身上有文身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。刘某称,文身早在入职前就已存在,因此将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告上法庭,要求支付各类补偿近6万元,并补缴五险一金。

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,一审法院——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一审判决书显示,刘某诉称,自2019年9月入职后,任职警务辅助人员,受单位直接管理,执行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,遵守规章制度,双方每年签订用工协议。直至2025年6月,刘某被要求离职。

刘某表示,离职部分原因是单位至2023年12月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,也未给予现金补助。其与单位领导多次协商未果。2025年6月,单位以其身上有文身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,但刘某强调文身存在于入职前。

诉讼请求中,刘某希望法院确认自2019年9月至2025年6月其与被告单位的劳动关系,判令被告补缴五险一金及支付各类经济补偿近6万元。

被告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辩称,刘某原为该单位职工,双方签订固定期限用工协议,自2019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3日。后于2024年1月1日,刘某与农安县公安局签订3年劳动合同(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)。因刘某违反单位“文身不合格”规定,农安县公安局辞退其,交通管理大队仅负责通知。刘某与交通管理大队劳动关系于2024年1月1日已终止,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,且超出诉讼时效。

法院认为,农安县公安局与交通管理大队虽属隶属关系,但均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体。刘某与交通管理大队的劳动关系止于2023年12月31日,2024年1月1日起其与农安县公安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二十七条,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。刘某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一年内提起仲裁,故交通管理大队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,法院予以支持。

最终,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

责任编辑:陈建瑞 SN243

https://news.sina.com.cn/c/2025-12-20/doc-inhciykc7526910.s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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